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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不知悬赏存在而完成广告指定行为,依然享有报酬请求权。
我国《民法典》并未对这个问题作出规定。
《民法典》第499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从文义解释来看,该条款强调的是“完成行为”这一事实结果,而非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状态。这体现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防止悬赏人事后以行为人不知情为由拒绝履行承诺。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民法典》并未将知道悬赏广告的存在作为请求支付报酬的前提,所以悬赏人并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支付义务。《德国民法典》第657条明确规定,即使行为人未顾及悬赏广告而实施行为亦然。故悬赏人以行为人不知道有悬赏广告存在为由拒绝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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