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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认,是指享有追认权的民事主体事后的同意或承认。根据《民法典》第171条的规定,狭义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该追认权是一种能使效力待定合同产生效力的形成权。
追认权的行使既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可以特定行为的方式作出。前者需要追认权人以文字语言的方式向相对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而后者则可以通过接受履行或主动履行义务等可以推知追认人意思表示的特定行为来作出。《民法典》第503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该条就是对以特定行为方式行使追认权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追认权属于形成权,其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影响甚大,故其适用除斥期间。追认权的行使需在除斥期间之内行使,超越除斥期间,追认权归于消灭。《民法典》第171条规定了追认权人应在收到相对人催告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超过期限不予追认将被视为拒绝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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