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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被代理人既有可能追认,也有可能否认。
在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中,被代理人除了能够行使追认权,认可代理行为外,还可以行使否认权,否定代理行为的效力。被代理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行使否认权:一是在本人得知有无权代理行为存在,在相对人催告之前,直接向相对人表示否认该无权代理行为。二是在相对人催告之后,本人既可以明确表示否认该无权代理行为,也可以拒绝作出答复。依据《民法典》第171条的规定,被代理人自收到催告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无论是以明示拒绝,还是拒作答复的方式,本人所享有的否认权都可以使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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