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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光电公司系“一种腕关节功能障碍训练器”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某光电公司在拼多多网络销售平台发现某医疗器械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腕关节康复训练器”,销售页面显示产品制造商为某医疗科技公司。
某光电公司在淘宝、京东网络销售平台也发现了生产企业为某医疗科技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遂诉至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某医疗科技公司、某医疗器械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万元。
某医疗科技公司辩称其产品使用专利得到案外人授权,且实施的是两份专利文献公开的现有技术。
裁判结果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比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具有箍紧带这一技术特征,案外人的专利权利要求没有箍紧带这一技术特征,而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箍紧带这一技术特征。
根据全面覆盖原则,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某医疗科技公司、某医疗器械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根据。综上,认定某医疗科技公司、某医疗器械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某光电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类型、涉案专利的许可使用费、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单价、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判令某医疗科技公司赔偿某光电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某医疗器械公司在10万元范围内对前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某医疗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本案判决在逐一比较的基础上,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判决充分保护了企业的自主创新成果,体现了人民法院准确识别创新,精准保护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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