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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出卖人具体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可以区分两种情况:
(1)合同约定在某确定时间交付。除非对交付的时间有精确要求的合同外,一般落实到日即是合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标的物交付义务。迟于此时间,即为迟延交付,属于违约;早于此时间,即为提前履行,严格意义上也是一种违约。按照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规定,买受人可以拒绝出卖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买受人利益的除外。出卖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2)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合同是约定了一个交付的期限。交付期限,通常指的是一个时间段。出卖人就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这也是符合当事人意图的。
(3)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第一,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第二,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第三,在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出卖人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一项义务,期限包括具体的日期和期间。约定有具体的交付日期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具体日期交付;没有约定具体日期而约定了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由于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是出卖人的义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这一义务须承担违约责任。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出卖人提前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接货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约定自提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提货。二是出卖人逾期交付标的物,应在发货前与买受人协商,买受人仍需要的,出卖人应当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买受人不再需要的,应当依法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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