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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生效不是终局的状态,而是中间的、过渡的形式,会继续发展变化。演变的结果可能有:
(1)未生效的合同具备有效要件,但不具备生效要件。此类合同已经具有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拘束力,只是尚无履行的效力。
(2)未生效的合同在某个阶段具备了生效要件,转化为合同生效,发生了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进入履行的过程。
(3)未生效的合同在某个阶段出现并存在无效的原因,成为确定无效的合同。
(4)未生效的合同一直没有具备生效要件,也没有出现无效的原因。
第二种情形由履行和违约责任制度解决,第三种情形由无效和缔约过失责任甚至罚没制度管辖,第一种情形可能发展为第二种情形,也可能演变为第三种情形。第四种情形的后果最为复杂。如果当事人各方都不积极促成合同生效,也不撕毁合同,那么,合同既不生效履行,当事人也不负缔约过失责任,更无违约责任的产生。如果当事人任何一方明确告知对方不再遵守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即使合同届时具备生效要件,也不履行合同,那么,在对方当事人没有依法促成合同生效的情况下,缔约过失责任成立,有过错的一方向对方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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