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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签什么协议不重要,实际用工关系说了算;名为劳务、实为劳动的,仍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一、法律规则(一句话)
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同时满足以下3条,即构成劳动关系,不管合同叫什么:
1.双方主体合格(单位+未退休劳动者);
2.劳动者受单位规章制度、考勤、考核管理,有人身从属性;
3.劳动是单位常规业务组成部分,按月/定期发工资。
二、劳务关系的特征
平等合作:无人身管理,不用考勤、不用遵守单位制度;
成果导向:按次/按项目结算,不是固定月薪;
临时/短期:非长期、稳定用工;
自主安排:自己决定工作时间、方式,自带工具/设备。
三、常见“名为劳务、实为劳动”(极易被认定劳动关系)
合同叫“劳务协议”,但坐班打卡、受规章制度管理;
按月发固定工资,和正式员工同工同岗同管理;
岗位是公司主营业务(如门店导购、工厂普工、行政前台);
长期用工(超过6个月),实质是全职岗位。
四、后果差别(被认定劳动关系后)
单位必须缴五险一金;
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加班费、带薪年假;
辞退要付经济补偿/赔偿金;
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赔,不是按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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