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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空间效力的问题上的重要原则
刑法的空间效力,也称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对在什么领域和对哪些人适用。由于刑法的空间效力涉及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各国为了维护国家主权都在刑法中对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并且在解决空间效力的问题上形成了一些重要原则。
(一)属地原则属地原则,又称领土原则。主张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都不适用本国刑法。该原则强调的是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这一原则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的。属地原则捍卫了国家主权,实行起来比较容易。但是按照该原则,对本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或者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对本国或本国公民犯罪一律不适用本国刑法,则不利于全面保护本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
(二)属人原则属人原则,又称国籍原则。主张凡是本国人犯罪的,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外国人犯罪的,都不适用本国刑法。该原则强调的是犯罪人的国籍,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这一原则是建立在本国公民应保证对本国法律的忠诚和服从的基础上的,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但对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或者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情况一律不适用本国刑法,同样不利于全面保护本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
(三)保护原则保护原则,又称安全原则。主张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权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该原则强调的是本国利益,不论犯罪人是否本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保护原则的实质是国家运用刑法手段使本国国家和公民利益免受外来侵害。保护原则看似全面保护本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但实际上当犯罪行为发生在国外,且行为人又是外国人时,由于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协助关系和刑事法律冲突等问题,其可行性非常有限。
(四)普遍原则普遍原则,又称世界原则。主张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该原则强调的是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不论犯罪人是否本国人,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也不论是否侵犯本国国家或公民的权益。普遍原则有利于促进各国政府在共同打击国际犯罪问题上协调与合作。但是,该原则的适用,需要对国际罪行、实际控制和国内公法加以界定,[1]加上各国的利益和政治、法律观点不同,决定了该原则在执行上难以实现。
(五)折中原则折中原则,又称结合原则。以上述某个原则为主,再结合其他部分或者全部原则。由于前面四项原则均各有利弊,只采取其中一种原则都有难以克服的局限性,于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则综合起来,取长补短。
现代世界各国刑法主要采取的是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及普遍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人和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本国刑法。这种模式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又有利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比较符合各国的实际情况和利益。我国刑法也是采取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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