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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一般是两方,但是多方当事人的情形大量存在,例如合伙协议、借款担保合同等。原《合同法》条文的规定是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显然不能涵盖多方当事人的情形下合同成立的问题。《民法典》将“双方当事人”改为“当事人均”,更符合现实情况。但如果只有部分当事人签名,而非当事人均签名,合同是否成立?
所谓只有部分当事人签名,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合同本身有多方当事人,例如合伙协议有多方合伙人,保兑仓合同有卖方、买方(借款方)、贷款方等三方甚至是四方当事人;另一种情形是某一方合同当事人由多个民事主体组成,例如买卖合同的买方或者是卖方由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组成,最为常见的是夫、妻。
第一种情形下,只有部分当事人签名的合同,对未签名的当事人而言,该合同不成立,但是对于其他已经签名的当事人而言,合同是否成立,不能一概而论。(1)如果因为部分当事人未签名影响了其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安排,那么该合同原则上不成立。例如保兑仓合同中的卖方不签名,则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无法成立,必然影响贷款方的担保权,借贷双方的一方不签名,则对卖方的货款产生影响,即对其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影响,此时合同不成立。(2)如果部分当事人未签名并不影响其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且当事人也未把全体当事人签名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则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只是未签名的人不再作为合同当事人。例如甲、乙、丙、丁四方协商签订合伙协议,协议拟定后,乙方却不同意签名,在这种情形下,其他三方签名,则该合伙协议成为签名三人之间的合伙协议。
第二种情形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其中的部分当事人不签名一般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例如赵某诉柳林县振富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振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紫鑫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某锁民间借贷纠纷案,部分担保人既未签名,也未盖章,但是判决认定担保合同在已经签名的当事人之间成立。再如夫妻共同财产买卖合同。在夫妻一方尚未签名的情况下,对于签名一方合同成立,对于未签名一方,合同是否成立,需要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加以判断。例如转让标的系夫妻共有房屋或夫妻共有股权,转让合同上只有夫妻一方签名,但是另一方对此明知并未提出异议,甚至已经配合办理了过户,实际履行了合同,应当认定该合同已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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