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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为,“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三种方式之间具备同等的效力。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表述与本条规定表述一致的情形下,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三者有其一即可。但在当事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情形下,如果没有公章,签名或者按指印的人又非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的人应有相应的授权。如当事人约定“签名且盖章”或“签名并盖章”后合同成立,则签名和盖章均需具备,否则合同不成立。
与原《合同法》条文相比,整合前后,实质内容变化有三处。一是将“双方当事人”改为“当事人”,二是将“签字”改为“签名”,三是吸收了原《合同法解释(二)》第5条将“摁手印”作为合同成立的标志,并将其改为“按指印”。这三处改动逻辑上更周延、更准确、更符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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