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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7条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终止。”《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5条规定:“一项要约于拒绝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终止。”可见,国际准则对要约被拒绝导致合同失效有明确的规定。要约被拒绝是受要约人作出不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这种不同意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拒绝的意思表示需要为要约人受领,拒绝生效依据《民法典》第137条的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让要约人知道;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通知需要到达要约人。拒绝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失效。
拒绝要约的内容如果写得明确,不产生争议。如果不明确,诸如采用询问性话语,如价格是否能降低些、是否可以分期付款、交付地点可否变化等,此类不能证明受要约人拒绝了要约,受要约人依然有承诺权。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不是采用询问的语气,则可以认为是受要约人提出了一个反要约,原来的要约失效。
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如果反悔,可撤回拒绝要约的通知,但和撤回要约的通知一样,撤回拒绝要约的通知须在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方产生撤回拒绝要约的效力。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要约可以发生撤销的问题,但拒绝要约不存在撤销的问题。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发生效力,如果受要约人反悔,只能通过发出一个新的要约而实现。若受要约人向要约人表达想继续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视为提出一个新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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