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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承诺在其意思表示的不同阶段生效,在理论上有四种承诺生效的模式:
(1)表示主义,以受要约人已经形成承诺的效果意思并固定下来的时间作为意思表示生效时间。例如,以信件形式作出承诺,把承诺写成文字之时。
(2)了解主义,即只有在要约人了解了承诺意思表示后该承诺才生效。
(3)投邮主义,即在受要约人不但将其承诺的意思予以固定化和有体化,而且还需将该意思表示发送出去,该承诺生效,不论承诺能否到达要约人。例如,以信件形式作出承诺,不但需要把承诺写成文字,而且需要将载明承诺意思的信件寄出去。
(4)到达主义,又称送达主义,即只要承诺到达要约人所控制的领域,从而使要约人可以了解时,承诺生效,而不管要约人是否实际知晓该承诺。
上述四种方式比较,承诺生效采纳表示主义和发信主义对受要约人有利,对要约人不利;采纳了解主义对要约人有利,但对受要约人不利;相比较而言,到达主义兼顾了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双方的利益,所以,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这一点上均采用到达主义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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