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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凭样品买卖合同的含义
凭样品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根据货物样品而订立的由出卖人按照样品交付标的物的合同。
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合同标的物的质量、属性等是根据样品确定的,并且该样品应当是订立合同时存在的样品;二是当事人基于对样品的信赖而订约;三是交付的标的物以样品来衡量,即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品质。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出卖人先向买受人提示样品,而后双方订立合同时未明确表明进行的是凭样品买卖合同,则双方不成立凭样品买卖合同。
(二)凭样品买卖合同的样品要求
本条对样品的要求有两个:一个是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另一个是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
1.封存样品要求
这一规定包括三层意思:一是样品必须是订立合同时的样品;二是样品的封存必须为双方所认可;三是双方当事人应当对封存的样品盖章或者签字。
2.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的要求
这一规定包括三层意思:一是对样品的质量的说明应为双方当事人所认可;二是对质量的说明应当根据样品具体情况来确定;三是对样品质量国家有强制性规定。
3.封存样品和对样品质量的说明对当事人均有益处
(三)出卖人应当以符合样品的质量交货
凭样品买卖合同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加强出卖人的责任,视为出卖人担保交付的买卖标的物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同时由出卖人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进而确保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如果出卖人未履行这项义务,会出现下列法律后果:一是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因出卖人的交付行为使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将有权解除合同。本条规定只适用于非隐蔽瑕疵即外观瑕疵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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